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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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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军信抵押贷款风险

2014-03-28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将其房地产作为自己偿还贷款或履行合同的担保而进行借贷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逐年增多,它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在新的领域拓展了金融业务,为正在兴起的担保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发展契机。但是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作为新生的担保公司如何认识和防范、化解这些问题和风险、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出借人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担保公,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担保公司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担保公司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担保公司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担保公司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担保公司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2、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六)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有的单位已进行房改,职工交了集资款,或已售给职工,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房产作抵押。这种房产权表面反映是单位所有,但实际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有的以个人购买的房改公房抵押,根据我国房改的有关政策,个人购买房改公房要5年以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价款,除去担保税费和原购房款,增值部分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享。因此,这种房屋产权设定担保亦存在一定瑕疵。有的单位对房改的房产还作了内部规定:该房只能由本人和直系亲属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出售给他人,如本人调离单位,该房产由单位收回,退回原购房款。这种特殊的房产,个人虽有产权证,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处分权。

  (七)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担保公司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八)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担保公司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九)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担保公司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二、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要办好抵押登记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担保公司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办理抵押贷款时,担保公司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担保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二)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担保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即使办理前一致,担保公司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担保公司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担保公司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六)担保公司应有自己的房产评估“专家”

  为准确获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担保公司应主动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专家”,这一职责可由风险评估人员承担,对抵押房产作出公正、公平的估价。虽然担保公司无权决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所作的估价,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评估价格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

  (七)调查清楚借款人的房产数量

  担保公司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如果借款人仅有一套居住房屋,担保公司应确保在处分借款人的房产时,不会产生法律纠纷。

  (八)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

  (九)更要重视控制道德风险

  以上八个方面其实都是从技术上阐释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方法的,但笔者从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仅仅从技术上来控制风险,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我们更要重视借款人的人品和道德,这就要求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要不仅要从借款人的家庭状况,邻里关系,工作单位等方面去了解,更要在同借款人的沟通接触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社会阅历对其的品质做出大概的判断,不放过任何细节,这就需要风险管理人员炼就一副“火眼金睛”。下面再针对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其他一些未提及的问题作下说明。

  三、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一)在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如果是离婚后单身,需要提供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五)一旦发现已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毁损、灭失等价值减少等情况时,可要求抵押人增加抵押物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下列房地产不得用作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拆迁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的房地产;

  6、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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